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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网约车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不得同时接2个以上平台

发布时间:2018-03-01 16:03

2月26日上午,合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根据《草案》,今后,合肥市新增和更新巡游车,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草案》提出,出租汽车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其中,巡游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
       

今后,巡游车经营权将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巢湖市、庐江县既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期限或者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其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相关条件:符合公安机关机动车管理规定;取得申请区域内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以上平台


根据《草案》,网约车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以上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同时,本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办理运营车辆相关保险,确保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同时,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或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或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及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接受订单不履约视为拒载
       

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在经营服务期间挑拣乘客;巡游车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或者在停靠站点、路边候客而拒载;通过电召服务接受订单后未履约;未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这些行为之一,都将被认定为拒载。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提出,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电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巡游车计价器显示金额向乘客收取运费。巡游车接入第三方网约车服务平台经营的,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要求。
       

此外,合肥市将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友情链接:www.51carf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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