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网约车平台企业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及数据传输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网约车平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办法》有效期3年,对数据传输、传输质量、传输质量测评及运行维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网约车平台企业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根据《办法》,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网约车平台企业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企业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测评结果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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