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8月31日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1.专用车辆要求。(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2.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包含了原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专用车辆技术要求内容。
二是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删除第三十九条。
修改是由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包含了以上内容并且对相关规定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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