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大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罗佳明就《条例》有关情况作说明。谈及立法必要性,罗佳明介绍,是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2020年我省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法规,各地改革“五花八门”,执法职责不清、机制不顺、保障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反映强烈。罗佳明表示,《条例》的制定,对及时解决改革中体制机制性问题、将改革成果用法规制度巩固下来、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省率先出台《条例》,可为全国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四川智慧、提供样板。
另外,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大力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行为,规范市场管理。罗佳明介绍,《条例》的制定,将从法律层面明确执法规程、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杜绝执法乱象,对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保障从业者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等具有重要作用。
立法也是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需要。罗佳明介绍,去年,我省会同重庆市开展交通运输联合执法,跨区域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全面开启川渝两地交通运输“跨界+联合”执法新模式。但由于缺乏执法管理顶层设计,在执法协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条例》,进一步加强成渝地区交通执法协同,为成渝交通一体化提供坚强支撑。
此次提交一审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集中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条例》明确:市县执法机构可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人员,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推广说理式执法、精准执法,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和疏导,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严格规范交通执法行为。针对粗暴执法、趋利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并公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裁量基准,做到阳光执法;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规范执法;落实并细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执法。
推广执法领域新科技应用。《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促进系统平台对接和数据信息共享,推行信息化智慧执法;加强电子技术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推行非现场执法。
构建交通运输执法协作体系。针对交通运输执法涉及面广、跨度大、流动性强等特点,《条例》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之间的内部协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跨领域协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跨地域的川渝等省际协作等方面构建执法协作体系,加强执法协作联动。
强化执法监督。《条例》从行业监督、行政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监督,同时每年开展执法统计分析,强化结果运用,为重大决策、立法论证等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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