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四川省在根本解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不清、机制不顺、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上迈出了关键一步。《条例》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作出了系统规定,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执法热点问题,以立法形式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开创全国先河,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
《条例》分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2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适格提供法律依据,并且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同时,注重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提出市县执法机构可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人员,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条例》从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装备保障等方面对执法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
对违法执法明确法律责任
对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一刀切”等违法执法行为,《条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违法执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要求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做到阳光执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使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推行执法文书标准化、电子化,促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条例》注重提高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对接联通,逐步推行信息化移动执法”,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分析等方面的运用。
《条例》还强调构建交通运输执法协作体系,从交通运输内部协作、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多个方面强化协作机制,主要解决执法能力不足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衔接不畅等问题;与重庆市建立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协调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管理系统
此次四川省率先出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国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了四川智慧、提供了四川样板。
当前,四川省交通运输部门正持续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除法律层面,还从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进行探索。制定了《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内部职责分工,加强执法协作,确保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组织编制“9+N+2”准军事化管理等系列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执法证件、装备服装、执法监督、内勤内务等管理,确保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
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累计开展座谈会1480次、座谈从业人员近万人次,发放问卷2.2万份,受理投诉举报560件,排查发现问题263个,并已全部整改完成。大力实施“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题活动,相继组织开展了“执法体验周”、“的哥”换岗体验、“爱心送考、护航高考”“执法工作中的情与法”直播节目等各类活动549次,充分彰显交通执法为民情怀。
下一步,四川将继续保持工作力度,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推进专项整治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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