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警钟!敲警钟!敲警钟!
临近年底,事故频发,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安全防范工作再次迎来“大考”。
事故通报一:5死1伤,2021年12月14日19时36分,南昌市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火灾事故被救出的4名伤员中,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尚在医院救治,2人失联。12月15日6时55分,从江西省应急厅获悉,2名失联人员遗体已找到,本次火灾已造成5死1伤。突发!5死1伤,南昌一厂房发生火灾,系世界500强德资企业的子公司
事故通报二:9人遇难,2人失联!12月12日,山东省寿光市天丰海运有限公司“天丰369”轮在北纬37°52.66′,东经121°53.9′附近自沉,船上共14名船员。
经全力救援,9人已无生命体征,2名失联。痛心!9人遇难,2人失联!山东烟台海域“天丰369”轮事故紧急通知下发!
事故通报三:8人遇难、5人受伤,12月6日1时36分许,山西省寿阳县明泰电厂项目部一处住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8人遇难、5人受伤。
事故通报四: 3人死亡,1人受伤,2021年12月8日中午12时15分,葛店开发区华润地块发生一起塔吊坠落事故。事故造成现场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通报五: 8人死亡,3人受伤,12月2日,安徽省潜山市一辆中巴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已致8人死亡,3人受伤。
临近年末,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都容不得丝毫马虎。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能够严阵以待、正视安全,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事故已然发生,伤害已成定局。而我们能从中总结出哪些经验和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才是当下最为重要的。
深度揭露安全管理乱象
一、我们总是在每次事故后强调安全监管不到位
我们一直以来都过度相信安全监管的力量,认为只要监管到位,企业就不会发生事故。
所以每次事故背后的指向,基本都会涉及“安全监管不到位”。
可是,大家要明白,监督之于管理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没有不行,但有也不见得一定行。
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各类责任主体做好自律,自律落实到行业、属地、企业三个层面: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也要管好安全、企业要管好安全。只有当自律做不好,才需要监管。
而高质量的监管是要把握好分寸和界面,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监管过度。
所以,过度监管堪称又低效又代价高昂的一种管理方式。
记住,安全绝不是靠监管出来的!
各种安全检查一轮接着一轮,一出事故就大检查,但为什么没有预期的效果呢?
不是说不要安全检查,必要的安全检查也是监管的环节,但要对安全检查的频次、范围和深度做科学的安排。我们要明白:安全管理的执行过程必须由企业自身来完成,安全检查和碎片化的隐患查找有一些帮助,但不能替代系统性的安全管理。
如何做好监管?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但我们必须明白,运动式的粗浅的安全检查方式不应该是监管的主旋律。
2、安全职责错位必须纠正
我们很多企业安全做不好,一个核心症结是安全职责错位,认为安全就是安全部门的职责(不少企业最高管理层也有这样的误解),这种错误的认知导致很多工作难以开展下去,企业搞好安全的愿望自然会落空。
企业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直接管理者对安全负责,安全才能管得好。譬如,项目经理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安全的真正负责人,车间主任是这个车间安全的真正负责人,工艺装置经理是装置安全的真正负责人,维修经理是维修部门(包括维修承包商)的真正安全负责人,维修班长是这个维修班组的真正安全负责人。真正对安全负责的不是企业的安全部门,而是上面这些直接管理者。
企业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监督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执行的主体是前面说的那些人),当然安全部门需要为执行过程提供技术和法规方面的支持。最后面这一条是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做好的,但在很多中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忙于应付日常琐事,没有时间深入学习和自我提升,因而没有办法承担起专业支撑的职责。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专门配备化工过程安全工程师,正是为了建立起比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为项目、生产和维护维修等部门提供安全技术专业支持。
安全职责明晰是构建有效的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3、“背锅”式追责促生避责式的安全管理,形式主义泛滥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难逃背锅的结局
一个个追责案例,让安全人如履薄冰,胆战心惊,工资不高,责任却比天大!每一位安全人都是带着满腔热血和责任感从事这个行业,希望凭借自己的力量改变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然而现实却很残酷。为了生存,为了避责,形式主义不得成为安全人的首选!迫不得已而为之。处处留痕才能避责免责,不然在法官面前百口莫辩。
“痕迹”就是“护身符”,“痕迹主义”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蔓延到一个很严重地步了。
《安全生产法》生产法的出台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目的就是让企业和个人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但当“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头顶的时候,很多人想到的却不是“履责”而是“免责”。一旦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免责”上,形式主义的立刻就有了很强的生命力。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怪相: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看似“码”到成功;下级哄上级,层层加水,结果“水”到渠成。而真实的情况呢,安全生产本身并没有提高,相反,基层由于疲于奔命,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了“痕迹”上,真正的安全反而没人管了。“痕迹主义”发展到目前,已经比较隐蔽了,而且有很多变种,如果不实事求是的去评价其效果和效率的话,不易发觉,甚至剧情会反转,以至于最后成了“皇帝的新装”,危害是很大的。
例如,一项自上而下工作的落实,应该是“提出要求—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执行—检查考核—反馈改进”,但实际却变成了这样“提出要求—落实要求—严格落实要求—务必落实要求—坚决落实要求—圆满完成要求”。这种现象,最常见的就是文件层层转发,会议层层召开,但到了基层仍然是不知所措,最后只能应付差事,效果可想而知。看似层层履职尽责,该发的文件也发了,该开的会也开了,该提的要求也提了,但实际上工作安排根本不接地气,基层没法落实,这类工作如果出了问题,让基层背锅是不合适的。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安全,不是通过各种没有意义的形式主义来证明安全。追责安全人,能搞得好安全生产?
1
把“说了”当“做了”
2
把“做了”当“做成了”
3
把“做完了”当“做好了”
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1.厂内设备设施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1.储存、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区域严禁吸烟和使用烟火等产生火花或静电的活动。
2.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设施要求、储存安排、储存量的限制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1.对非常规作业(包括特殊作业、装置开停车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发动全体职工对本企业非常规作业进行梳理,形成本企业非常规作业清单,对每项非常规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归纳建档。
2.在实施非常规作业前,必须认真学习风险辨识内容,预知各类风险,了解风险场景;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完成后,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分析总结成果反过来完善清单。
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1.所有作业人员进场作业时不得携带火种、手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1.车辆进入库区和装置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须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临近年底,事故频发,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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