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庆市江津区 “7·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
🔺2021年7月11日交通事故现场 致3人死亡
2021年7月11日下午,汪某(男,33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至重庆江津区南北大道与珊瑚大道十字路口等候红绿灯过程中,向右跨越分道实线,在最右侧车道与右侧同向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刘某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43岁)、刘某某(50岁)当场死亡、王某(8岁)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汪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货车违反禁止标线连续变更车道行驶,重庆皓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汪某安全意识淡薄、粗心大意,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违反禁止标线连续变更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违法搭载人员,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为重庆皓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汪某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不力。未按要求对汪某等驾驶人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且公司为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伪造2021年1月至7月汪某等部分驾驶员培训记录,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2.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按照本公司制定的《路检路查计划表》对事故车辆渝DE6881重型自卸货车的运行状况和从业人员作业行为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对事故车辆轮胎存在裂痕,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款的要求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并要求整改,且2021年以来公司法人、安全分管领导均无带队检查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管理未落实,对汪某等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未按公司制度进行教育督促,对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缺位。
● 驾驶员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依法批准逮捕。
● 重庆皓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未按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汪某等驾驶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未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对汪某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调查组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皓金物流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上报应急管理部纳入联合惩戒。
● 重庆皓金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局给予张某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建议,对重庆市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政管理事务部部长李某某、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福大队大队长周某某、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福大队副大队长古某某给予提醒谈话。
来源:运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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