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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加199元

发布时间:2022-10-26 08:5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让工伤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其获得感与幸福感,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8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08元。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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