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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苏州某公司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22-11-21 13:14

近日,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对苏州液化气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报警数据统计分析发现,该公司所属驾驶员多次发生分心、疲劳驾驶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该公司均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属于不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驾驶员疲劳驾驶48次、分神驾驶28次,所属企业未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在对苏州液化气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报警数据统计分析中发现, 2022年5月30日至6月12日间,该公司所属驾驶员发生生理疲劳驾驶48次、分神驾驶28次。企业均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主动安全智能防护”系统不能“用而不管”

通过对重大交通事故原因统计分析显示,驾驶员分心、疲劳驾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是营运车辆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江苏在全国率先启动重点营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从“被动安全防御”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护”转变。该系统一方面可以辅助司机安全驾驶,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和监管方提供了对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主动干预的手段。运输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主动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以防止事故发生。本案中苏州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方面存在“用而不管”现象,对多次报警提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已经从单纯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衍生为管理上的缺陷,属于不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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