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严格客运驾驶员准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从业资格申请条件,对3年内有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不得申请参加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发放从业资格证件。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客运驾驶员聘用,对所有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严审查已聘用、新聘用客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和安全驾驶记录,严禁聘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三类驾驶员。
(二)严格从业资格培训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暂停培训业务或者依法吊销培训许可。全面清理从业资格考试机构,严格考试过程监管,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达不到考点标准要求或者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格从业资格考核员资格把关,加强培训考试监督制度建设。考试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客运驾驶员考试合格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三)严格客运驾驶员的日常教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清理客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清退出场。进一步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安全警示教育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安全意识。督促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定客运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大纲,开展远程教育试点,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建立集中教育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四)严格客运驾驶员退出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要切实把《记分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客运驾驶员,运输企业要与每位驾驶员签订《记分办法》学习宣贯责任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的场所,向驾驶员发放《记分办法》单行本,并将《记分办法》作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对被公安机关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大型客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注销或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
(五)强化客运驾驶员信息共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加大“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力度,对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客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进行全面和深入分析,找出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客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提升从业资格管理能力。厅运管局将加快出台《四川省客货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范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互联网客运驾驶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更新升级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推进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开拓驾驶员培训渠道。强化驾驶员事故责任追究,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要对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的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二、加强营运客车安全管理
(七)把好营运客车安全准入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未列入《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达标车型公告的客车,不得为其办理道路运输证。
(八)严格车辆技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 1045-2016),督促运输企业理顺职责、健全机构,配备足够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车辆技术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车辆二级维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二级维护作业监督,实现从车辆进入到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技术全过程监督。
(九)严格汽车客运安全例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汽车客运站加强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及出站检查规范》加强发班车辆的安全例检,杜绝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客车载客发车。
三、加强车辆运行动态监管
(十)开展车载终端市场整治。对应安装而未安装、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发班营运,直至取消营运资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厉打击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信号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一律顶格处罚。
(十一)建立服务商退出机制。凡资质、技术、设备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服务商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督促客运企业不得将车辆接入其提供的监控平台。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实施顶格处罚。
(十二)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十三)完善标准制度。厅运管局将修改完善《四川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服务商卫星定位监控监管职责。
(十四)提升平台功能。厅运管局将进一步完善省级监控平台功能,增加车辆定位异常、疲劳驾驶、站外揽客、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报警功能,做到清晰、可控、可查,实现与运政系统、包车客运系统等业务系统的闭环管理。
(十五)创新监管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保监等部门沟通协作,引入保险共保体,利用保险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动态监控,建立与监控结果挂钩的保险费率、佣金费率浮动机制和“一车三方”(公安、安监、运管)安全监管机制,用市场化手段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加强客运经营安全管理
(十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51/T2242-2016),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企业要分别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完善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建立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
(十七)强化客运运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的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要督促运输企业合理安排发班时间,凡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二级公路,要限制通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类型等级达不到中级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高速公路客运。
(十八)严格客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客运经营和客运班线的许可,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许可。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营运时段。要加强客运经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的核实,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对开业营运180天的运输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现客运经营者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撤回许可。
(十九)积极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模式。鼓励客运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开展承包融资车的安全管理调研,完善融资经营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切实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从企业本质和根源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五、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处理
(二十)加强事故跟踪督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较大事故调研机制,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将事故一盯到底。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严格执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实行事故“现场督导、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挂牌督办工作机制。
(二十一)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及隐患惩戒机制。全力实施吊销客车线路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暂停许可、暂停运输企业新增业务等事故严肃处理手段,并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和驾驶员“重点监管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客运企业事故、隐患与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联动机制,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形成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六严禁”和“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挂牌督办,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实行对账销号,限时整改到位。
(二十二)健全客运企业安全评估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继续开展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评估工作,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六、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三)建立完善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和曝光处理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道路运输“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平台的监控力度,逐线、逐班、逐车建立乘客体验型服务评价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出台《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运输企业要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吸引和鼓励乘客参与运输全过程的监督与评价。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互联网、报刊、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表扬诚信安全运营的企业及其驾驶员,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员;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还要公布驾驶员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及事故责任倒查、处理情况,供社会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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