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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5 12:26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市(州)运管处(局),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
    按照省厅、厅运管局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厅运管局安稽处起草了《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5日下午17:3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厅运管局安稽处。
    联系人:王陈,联系电话(传真):028-86627729。
   
    附件:1.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四川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附件1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各部门、各层级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确保记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持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本省籍营运驾驶员”),持有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四川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在四川省境内驾驶公共汽车从事道路公共交通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公交驾驶员”)。本省籍营运驾驶员、外省籍营运驾驶员和公交驾驶员统称为“营运驾驶员”。
    第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公路路政、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为记分实施机构,应当按照“谁处理、谁记分、谁负责”和“处理与记分同时执行”的原则,对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记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和记分管理。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违法违规信息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查处的记分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推送、抄告,受理各自推送、抄告信息的申述、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 记分系统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维护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记分系统”),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制度,组织开展操作培训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运用记分系统。
    第七条 记分系统应与“四川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四川省普通公路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四川省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综合业务系统”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关联。
    记分系统分为管理端和公众服务端,包含PC端和移动APP。管理端分区域、分部门分别设置帐户,按明确的职能职责配置相应权限;公众服务端分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注册用户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开放,可关联查询本企业在岗驾驶员和拟聘驾驶员记分信息,非注册用户可输入个人身份证号查询。
    记分系统应当具备将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不满20分)的营运驾驶员自动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将记分达到20分的营运驾驶员自动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将未消除记分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并自动报警和发送短信提醒功能;具备对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不满20分)、未按时参加学习或未参加学习、考试不合格的营运驾驶员自动锁定运政业务办理功能;具备记分痕迹永久保存功能;具备对营运驾驶员按照本省籍、外省籍、从业类别、区域类别进行分类储存、统计、查询的功能;具备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从系统中推送的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信息自动关联记分功能;具备对记分行为是否接受处罚的区分功能;根据记分管理需要拓展的其它功能。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八条 记分实施机构的职责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编制统一格式的《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记分(变更/撤销/维持)通知单》(以下简称《记分通知单》,见附件1)、《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记分(变更/撤销/维持)抄告单》(以下简称《记分抄告单》,见附件2)、《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代码》(以下简称《记分代码》,见附件3);督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落实月、季、年度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记分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相关部门抄告、其他渠道反映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分门别类分送或通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四川省道路运政官方网站公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 “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 ,每月更新。
    2.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送或通报、记分系统自动推送、同级其他部门抄告、本级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受理记分申述、复核、变更、撤销等工作;落实月、季、年度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5分及以上(不满20分),且持本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或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驾驶本辖区车籍车辆营运驾驶员的学习、考试、清分工作;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20分及以上的从业资格证吊销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运输企业每月查询在岗驾驶员和拟聘用驾驶员记分情况,严格教育管理。
    (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运用记分系统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营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三)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在“四川省普通公路治超信息管理系统”与记分系统联网互通前,将记分违法违规行为抄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记分管理;联网互通后,运用记分系统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路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省营运驾驶员违反《记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酒驾、毒驾、超员、超速、一般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等),可利用“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向记分系统推送,推送数据应当符合记分系统设置要求。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营运驾驶员违反《记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送。
    第十条 各记分实施机构应当建立记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由执法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记分管理工作,做好《记分通知单》、《记分抄告单》、打印推送数据、考试合格证、清除记分申请表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记分的录入、统计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记分录入及时、记分数据准确。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并运用记分管理结果开展相关工作。
    记分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每周对系统推送、自动记分的数据逐条进行复核,并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记分实施机构或记分抄告实施部门在记分时应当对照统一的《记分代码》填写《记分通知单》或《抄告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另一联留作存根作为录入记分系统的依据,按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要求送达当事人。
    处理营运驾驶员记分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办人员要将《记分通知单》存根及时交给本单位负责记分管理工作的人员,确保记分管理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时限内录入记分系统。
    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对记分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向查处其记分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相应记分处理决定。
    营运驾驶员的记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被撤销或变更,原查处机构应填写《记分通知单》或《记分抄告单》,原记分机构自收到《记分通知单》或《记分抄告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记分系统中予以纠正。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要对上月本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记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对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的道路营运驾驶员在本级道路运政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或在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不满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系统自动将其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业务办理、监督检查中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五条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20分及以上的道路营运驾驶员,由记分系统自动将其列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由从业资格证原核发机构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记分办法》规定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在本级道路运政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3年期满后记分系统自动从“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中移除。
    第十六条 道路营运驾驶员持有多个不同类别从业资格证,按违法违规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从业资格证类别分别记分、吊销相应从业资格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证的,从业资格证原核发机构应同时吊销或注销其所有类别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道路营运驾驶员持有多个同一类别从业资格证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同时记分。其中一个从业资格证被吊销,吊销机构应抄告其余从业资格证核发机构,吊销其同一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外省籍营运驾驶员记满20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抄告其从业资格证核发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不得继续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每周至少查询1次记分系统,并将聘用驾驶员的记分情况登记到记分管理台帐,对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的驾驶员要及时解聘,对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督促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的驾驶员尽快处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聘用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记分系统,不得聘用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的驾驶员、记分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的驾驶员。
    第二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聘用不应聘用的驾驶员、继续使用应解聘的驾驶员、所聘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可以暂停办理其道路运输管理业务,直至其纠正。
    第五章 学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不满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记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习、考试采取网络远程学习、在线考试(或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
    网络远程学习考试系统由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开发,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供驾驶员注册、学习、考试。该系统与记分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自动上传驾驶员学习、考试信息。
    第二十三条 (考试方案一:在线考试)道路营运驾驶员注册时,须上传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近期照片。完成在线学习后,参加在线考试,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过程中,由系统随机采集照片信息并自动对比,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直至考试合格。
    (考试方案二:集中考试)道路营运驾驶员注册时,须上传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近期照片。完成在线学习后,向从业资格原核发机构提出考试申请,由从业资格原核发机构对驾驶员学习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道路营运驾驶员参加由从业资格原核发机构组织的集中考试,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直至考试合格。驾驶员考试信息信息负责考试经办人员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记分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章 销 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达到15分及以上(不满20分),按照要求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在15分以下,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一个记分周期满后,由记分系统自动将其记分清除。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不满20分)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在15分以下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将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情况纳入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记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记分(变更/撤销/维持)通知单

          2.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记分(变更/撤销/维持)抄告单

         3.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代码

 

 

 

附件2
   
                 四川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是指受聘于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者,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
    第三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第四条 四川省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遵行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发证、记分、从业行为、退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公安、安监、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实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职业化教育,拓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培养渠道。
    第二章 从业资格申请
    第七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八条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
    (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一)从业资格证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未满三年的;
    (二)因其他情形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未满三年的;
    (三)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关规定,查询从业资格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十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向社供道路运会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三章 从业资格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三) 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人员、设施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培训合格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地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从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严格考试过程监管。
    从业资格考点应按照建设标准,使用全省统一的从业资格考试系统,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后,方可从事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试题。
    第二十三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应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从业资格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严重违规情形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停该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管业务。
    第二十七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记分情况、黑名单等从业资格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三年内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倒查所在地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统一实施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从业资格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从业资格证件,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从业资格证件无效。
    从业资格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省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从业资格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或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换证手续;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可到原发证机关或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手续。
    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新增或核减从业资格类别的,原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重新核发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的,由申请人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的,办理电子档案转籍手续。
    第三十六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七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而被注销的,在原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含2年),可在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申请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考试合格的,恢复其原有从业资格,初始领证日期以原证件为准。
    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若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一并同时注销的,仅需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或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一并恢复。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通过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系统,实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标准化电子档案管理。
    从业资格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记分、事故及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五章 从业行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具体记分标准按照《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执行。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录入记分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处罚和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持外省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经四川省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从事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服务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本单位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信息向服务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服务单位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告知原备案机关。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制度,定期进入《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比对驾驶员信息,对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人员一律不得聘用,已聘用的应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四十二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将记分及处理情况定期公告。
    第六章 驾驶员教育
    第四十三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平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电子档案信息予以记载。
    第四十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道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时认定或集中学习的方式。继续教育周期内无从业资格证违章扣分记录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学时认定方式;其他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培训后,参加集中学习,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持外省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超过继续教育周期60日,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在服务地参加继续教育。
    鼓励利用互联网和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四十六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具备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只需参加在岗从业类别的继续教育。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予以认可。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七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在从业资格证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5分(不含20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从业资格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的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
    第七章 经营者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制定《四川省客货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大岗》。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四川省客货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大岗》的要求组织实施日常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员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核实查验所聘用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信息,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安全行车经历及安全证明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从业资格证件已过期、被录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
    (二)发现已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已过有效期、被录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三)对发现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原因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将驾驶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建立健全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五)建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保障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权益,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合理安排运力调度,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驾驶。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教育培训职责:
    (一)每月组织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开展两次以上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警示教育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
    (二)对本单位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进行四川省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和远程教育方式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建立集中教育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立单独的从业人员管理部门,保障人员、经费等办公条件。
    第五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业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管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或者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规定记分后,并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规定记分后,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一)车辆运行过程中吃零食、吸烟、不系安全带、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等行为的;
    (一)未在客车发车前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或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补领从业资格证后,继续使用原从业资格证的;
    (三)未在客车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驾驶营运车辆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超员、超速等违法《刑法第九修正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责任事故,均指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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