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在2024数字交通万里行·南宁站上,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发展中心智库副主任熊燕舞就《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的政策与行业需求》做主题分享,本文系现场演讲整理而来,未经本人审核,如有错漏,敬请谅解。
一、行业形势
目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总形势依然严峻,数据显示,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道路交通死亡人数累计下降97.54%,但2023年仍有2.1万多人不幸遇难。“人因”是驾驶员能力不足以应对复杂环境,出现驾驶操作错误、违规的重要原因,比如会出现疏忽、分心失神等。
另外,据统计我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大约有12万,面对400万的运输企业和几百万维修企业、2万多驾培机构、90万教练员、2000多万营运驾驶员凸显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任务繁重等问题,另外综合执法改革后部分监管人员不具备专业性,对政策理解不深,基础知识处于严重匮乏的阶段。
所以,目前行业监管处在经营业户数量多,差异大,营业车辆分布广,安全监管压力大的状态。以江苏某市道路运输行业为例,该市道路运输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截至2024年10月底,共有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企业2.9万余家,在营道路运输车辆9.8万余辆,持有市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11.2万余名,在人、车、企三个维度均拥有极大的体量,监管没有及时性、普遍性、精准性。
2020年的“6·13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在出口下匝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事故主要由于驾驶员违规操作和超速行驶造成,事故暴露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企业层面对7名企业人员采取措施,并对30名有关公职人员作出问责处理。这也是安全生产服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帮助相关人员免责,安全生产服务目前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购买服务,二是企业委托服务,三是保险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完成服务。
但大部分第三方专职监控人员不熟悉危险品行业规范和实际工作范畴,主要工作满足于应付检查的日常监控台账登记和异常情况通报工作,而对于动态监控的核心工作,比如受委托企业车辆运输物质的危险系数、运输公司应急演练水平、驾押人员操作水平和行为习惯、途经线路路况天气信息并不了解,从根本上难以对运输企业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跟企业“两层皮”监管。
2016年前后,部分发达省市建立了第三方平台,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模式,专业团队进行监控监管,但随后这种模式被部分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曲解,变成让第三方来承担责任,也就是把主体责任转移到第三方监管,现在还有一个名词是“视同”,将第三方人员划分到运输企业人员中,但最终的主体责任还是会落在运输企业,所以要警惕转移监控责任的问题。比如瑞安市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逃避GPS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被处理,温州某第三方公司“违规承接电子路单上传服务、帮助逃避动态监管责任”被处理,针对此类现象,2021年河南、陕西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严禁通过签订第三方监控服务平台转移监控责任。
二、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案例。
举例相关事例说明目前的政策体系。
三门峡某运输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4年5月,三门峡市交通执法人员对某运输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16人均未在安全教育平台注册进行培训学习,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天津某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拒不改正案,2021年5月,该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造假,未如实记录的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案“一案三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整顿30天,共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负责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共计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2年4月,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完善等违法事实,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某市21家道路运输企业伪造动态监控数据案例,21家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被立案调查,责令整改企业133家,约谈企业24家,目前伪造数据的情况屡禁不止,驾校的学时等都有伪造现象。
再比如关闭GPS逃避监管的案例,湖南宁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货车司机关闭GPS逃避监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从事危险物品运输作业中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还比较重要的是重大事故隐患,其中明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此前交通运输部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是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的情况,基本上1~3个月未处理“三超一疲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相关政策法规。
2016年底,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想建设新型的安全生产服务体系,应急部积极响应,提出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中小微企业订单式托管服务等几种模式。
2022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交通运输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里对此十分重视,正是因为觉得这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风控服务商的责任义务,还发布了团体标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风险监控服务商服务规范》,对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分析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风险监控、 事中干预、设备管理、数据分析、建立制度等内容。团标重视动态风险监控服务,针对超时驾驶监控、疲劳驾驶监控、长时间不目视前方监控、接打手持电话监控、抽烟监控、偏离驾驶位监控、设备失效监控、未系安全带监控、双手脱离方向盘监控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团标也对数据分析处理进行了要求,下一步可能会转向为强制性标准使用。
此外,因企业规模小、人力不足等原因,河南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运输企业不得向同一个企业或组织既购买卫星定位服务又购买第三方监控服务,防止运输企业出具虚假报告,并规定了运输企业在动态监控工作中的职责、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卫星定位服务商在第三方监控工作中的职责。各省都在出台相应的制度,但河南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链条,具备三个规范(联网联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动态监控规范、服务商服务规范),拥有五个制度模板(告警信息处理规则、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及管理制度、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并且详细规定了第三方监控任务。
总结来看,当前安全管理体系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年年建制度,数量多得记不住,但也不能说制度是完备的;二是制度与制度之间、体系与体系之间,存在相互交叉、不衔接、不一致、空白等现象;三是层层建制度、层层抄制度,制度或是大同小异,或是上下不一致;四是执行与制度存在两层皮现象。
三、行业安全生产新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现代化。
不出事才是最大的尽职免责,出了事什么都是责任,总有一条一款适合你,目前所做的大量工作是管理痕迹化。安全生产管理现代化体现在体系形成手册,制度形成表单,再引入管理的痕迹化,在日常工作留下有效证据,强调“记录”“考核”,强调对人员能力和经费的保障,确保将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到位,并要留有痕迹。
分级分类管理。
未来的监管也是分类监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做到分级评价、精准处理。
大数据与信用监管深度融合
某省构建“互联网﹢”行业监管机制,基于运政信息系统和车辆监管平台,每日监测通报营运客车动态违规行为,定期整理通报存在脱离监控、客车未入网等情况的客车,并融入信用监管,车辆发生违规情况的将录入企业信用系统并扣分,累计扣满400分以上的客运企业,将被属地交通评为失信企业。接下来,信用机制或会得到进一步的引入,在重点领域建立“打小打早”预警机制,比如建立一年内新设从事该领域经营企业名单,及时上门辅导。
管理数智化、可视化。
基于PC端与APP端建立检查计划、生成检查任务,根据检查记录生成检查结果,基于APP移动互联便于检查过程跟踪、检查记录留存,全流程记录。比如,临沂针对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形成了一套体系和标准,再比如,某市研究数据、汇聚数据、建立数据、分析数据,形成了一套分类分级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涵盖运输资质、安全管理、动态监测、行业监管、违法违规等五个一级指标、四十余个二级指标以及附加分值,采用计分制和否决制相结合,基准分总分为1000分,分为A、B、C、D四级量化处理。
协同监管、共享共治。
探索多部门、多维度的道路运输数据共享成为一项关键技术举措,收集来自不同部门、不同维度的道路运输数据,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运输路线信息、安全监管信息等,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清洗、转换、整合等步骤,将不同来源、不同格式的数据进行统一处理,形成标准化的数据集,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还促进了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差异化监管。
对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减少监管频次,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倾斜行业资源,如提供更多运力支持,以鼓励这些企业实现健康良性的业务发展;对评价等级低的企业,则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文旅等横向部门的联动监管,综合运用联合约谈、业务管控以及安全执法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此外,鼓励托运人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运输企业,引导企业主动提升评价等级,构建“优胜劣汰”的市场进出机制。
普货服务。
针对普货推出上门服务,具体例子来说,2021年起,某地依托“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管理系统”,推出“线上自诊+上门出诊+开班会诊”的企业安全教育新形式,开展专家“上门出诊”近千家次,“开班会诊”52场次,为万余家普货小微企业提供安全咨询辅导服务。
发展契机
山东、湖北、甘肃、广东等地都在推广电子押运员试点,电子押运员其实也相当于一种监控,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危险货物运输在途状态实施远程监控、协助驾驶员做好停车监护和应急处置,《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支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对危险货物探索实施电子押运,开展运输全过程远程监控。
此外,还可以对人因进行拓展管控。驾驶员操作不当、驾驶员身体状况异常或突发疾病会导致事故发生,安全事故人祸大于车祸,因此公交安全监管体系应建立在“人防”的基础之上,在事故发生之前预警驾驶员的身体异常状况,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总体来看,接下来要建立“三位一体”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系,一是社会力量补充,提供安全生产辅助管理和检查、智能视频报警监控服务、动态监控第三方托管服务、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服务、保险理赔服务等;二是政府主导,政府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标准、提升检查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人员素质等;三是企业主体,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化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安全培训和安全投入、进行信息化系统管理等。此外,安全生产服务要面向参保企业、能力不足的企业、带“病”的企业、中小微企业、事故隐患划分不明的企业、伤亡损失严重的企业等。
来源:its1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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