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现对2017年4月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电话:18310295363,电子邮件fws_pingjia@gghypt.net)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9603,电子邮件fhxsc@cttic.cn )反映。
附件: 2017年4月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结果.xlsx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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