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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绵高速新都段“2017·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7-08-04 17:58

 

成绵高速新都段“2017·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梁春林,事故客车当班驾驶人,因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21日批准逮捕。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杨远,蜀捷运业公司车辆技术部长,负责公司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管理工作,不落实车辆日常检查制度,导致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周晋菲,蜀捷运业公司安全部部长,GPS监控系统监管流于形式,对本单位驾驶员长期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的行为监管不力,车辆日常检查监督不到位,导致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行政处罚及政纪处分人员

1

杨冲,事故客车另一驾驶人,长期违规使用GPS遥控干扰器,建议市交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2

杨远,蜀捷运业公司车辆技术部长,负责公司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管理工作,不落实车辆日常检查制度,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处罚款3万元。

3

周晋菲,蜀捷运业公司安全部长,GPS监控系统监管流于形式,对本单位驾驶员长期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的行为监管不力,车辆日常检查监督不到位,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款3万元。

4

邱越,蜀捷运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GPS监控流于形式,对长途客车长期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监管不力,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款4万元。

5

马勇,蜀捷运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GPS监控制度落实监管不到位,监管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驾驶员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6

严嗣杰,蜀捷运业法人代表。由于其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委托公司副总经理马勇主持工作,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7

郑庆川,灰狗运业汽修厂实际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对事故客车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应检测项目存在漏检、错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一般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

黄明华,市交委运管处处长,主持运管处全面工作。督促下属开展行业监管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市交委作出书面检查。

9

万勇,市交委运管处副处长,分管客运工作。对蜀捷运业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建议给予万勇同志诫勉谈话。

10

李毅,市交委运管处副处长,分管车维工作。对事故客车维护保养不到位,致使“病车”上路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建议给予李毅同志诫勉谈话。

11

肖靖,市交委运管处客运科科长,主持客运科工作。对蜀捷运业董事长、总经理长期缺位、GPS监控系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事故客车技术检查不到位,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够深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排查不够仔细,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够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建议给予肖靖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蜀捷运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长期病休,总经理长期缺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 GPS监控系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有效管控驾驶员安装使用GPS遥控干扰器、超速行驶,事故客车长期带病运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70万元。

2

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对事故客车二级维护保养不规范不完整,应检项目存在漏检、错检,是事故客车带病运营的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一般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1万元。

3

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对灰狗运业汽车修理厂二级维护保养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其向龙泉驿区交通局做出书面检查。

4

西安市省汽车站,春运期间长途客车趟次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第二轴主胎胎冠花纹不合格的隐患,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门“六不出站”规定,建议报送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商陕西省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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