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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蜀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7.16”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川运函〔2017〕186号)

发布时间:2017-08-09 19:52

成都市运管处、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
    2017年7月16日19时,四川省蜀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川AA983学”教练车在简阳禾丰镇青杠村一未经审批的简易训练场地进行场地训练时,因教练员未在教练岗位上指导,放任学员自行训练,导致学员王惠清误踩油门,教练车冲撞前方休息区学员雷亮,致使其当场死亡。此次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驾校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驾培行业非法违法经营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是部分驾校对教练车、教练员失管失控,学员管理制度不落实,不按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教练员不按教学规范进行教学。蜀顺、栋梁、胜威、金箭驾校放任教练员私自在非法训练场地开展异地培训活动。二是非法驾训场地长期接纳教练车开展训练,招生串报、教练员私自招生组训严重。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严格落实国标规定,许可把关不严,对注册地与业务地不一致的驾校分校缺乏管理手段,任其不规范经营,对招生串报、教练员私自招生组训、教练车异地培训、非法训练场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处置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之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川运函〔2016〕140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蜀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7.16”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由成都市运管处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7.16”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一、依法处理事故涉及相关驾校
    针对蜀顺、栋梁、胜威、金箭驾校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蜀顺驾驶校“未使用规定条件的教练员”依法顶格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蜀顺驾校开展隐患排查整改2个月,对栋梁、胜威、金箭驾校开展隐患排查整改1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招生业务和新增、更新教练车业务。督促4家驾校主要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主要包括:对教练员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辞退;开展以教练员安全、服务、技能为主的教育培训,培训时间至少不少于3天或24学时;组织教练员与驾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落实驾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主体责任,自觉杜绝学员“串报”行为;严格按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系统,强化对培训学时和教练车在许可场地训练的管理;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开展驾训活动;加强监控力度,严禁教练员私自在非法训练场地组训。整改期满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依法注销事故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将事故教练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督促许可运管机构依法注销“川AA983学”事故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对事故教练员钟礼“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行为依法顶格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时将事故车教练员钟礼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在道路运输官网上曝光,严禁驾校聘用。
    三、取缔非法事故训练场并提请追究经营者刑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督促简阳市运管所依法取缔肇事的非法训练场地,依法给予场地经营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事故调查组以“非法经营罪”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四、立即开展驾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成都市运管处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全市驾培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重点对所有驾校落实国标、跨区分支机构重新验收许可、计时培训系统设备安装使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有超教学能力招生培训等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整顿。同时,要联合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强化日常监管措施,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检查执法和“打非治违”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驾校,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相关营运许可或取缔;对查实的驾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一起,顶格处罚一起。
    请你们将落实挂牌督办及对驾校整改难收情况于10月9日前报厅运管局安全稽查处,并及时收集上报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报告。
   
    附件:蜀顺驾校“7.16”事故专项调研报告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附件
   
                            蜀顺驾校“7.16”事故专项调研报告
   
    2017年7月16日,四川蜀顺驾校发生一起异地经营死亡一人事故。事故发生,厅运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局安稽处副处长赵明策、资阳市运管局行业培训科科长刘武忠、眉山市运管处安全科长蒋天府、眉山市青神县运管所副所长李治桦组成的事故调研组,进驻成都市运管处等运管机构、事故驾校及训练场地等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了事故责任调研,并于7月24日组织绵阳、德阳、南充、资阳、眉山市运管处(局)分管驾培领导及驾培、安全、稽查部门负责人召开了“7.16”事故案情分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研究事故处理及下一步工作措施。调研及分析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3日上午,肇事学员王惠清和其儿子朱国阳在简阳市禾丰镇金箭驾校报名点报名学车,由蜀顺驾校“川AA983学”教练车车主钟礼接待,交纳了2400元学费后。钟礼使用从成都市车管所购买的“高摄仪”,以成都栋梁驾校名义向成都市车管所报送了两人学驾手续,直接安排王惠清及其儿子于7月14日至16日连续3天在禾丰镇青杠村一未经审批的简易训练场地练习科目二。16日18时40分许,钟礼离开教练车,任由王惠清一人驾驶。不久,王惠清由于将油门当成刹车踩,教练车直接前冲,将正在正前方4米多处休息棚内站着玩手机的雷亮(另一个驾校的学员),先撞到紧挨着的墙上,再掉入2米多的屋檐沟内,待120赶到后直接确认死亡。目前,事故善后工作由禾丰镇镇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经初步分析,该起事故为一起场内安全责任事故,肇事学员王惠清误将油门当成刹车,“教练员”钟礼不在副驾驶执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作为校方的蜀顺驾校疏于对所属教练车、执教教练员的管理和监控、隐患排查不力(所属教练车长期在100多公里外的异地非法场地招生培训而不知情)、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事故场地的现场安全组织及管理缺失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人员、车辆、场地、驾校基本情况
    (一)教练车教练员:钟礼,男,1989年3月19日生,28岁,高职文化程度,简阳市踏水镇中和村人,2011年4月取得C1M驾驶证,今年2月开始私自从事教练活动,其本人称以登录蜀顺驾校微信群的方式接受了安全教学培训,但蜀顺驾校宣称不认识此人,调研组在蜀顺驾校教练员管理台账中也未发现此人。经查实,钟礼未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教练员资质,未在蜀顺驾校签订教练员聘用协议。事故发生当日钟礼带4名学员开展训练。
    (二)肇事学员:王惠清,男,1973年3月17日生,44岁,简阳市普安乡连山村人。
    (三)死者:雷亮,简阳人,其所用教练车及教练员情况事故调查组正在调查中。
    (四)事故教练车:车牌号为川AA983学,所有人为四川省蜀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该车于2011年6月24日初领行驶证,2011年7月1日办理了道路运输证,2017年6月22日在郫都区运管所通过审验。总校资料反映该车为全额挂靠车辆,聘用教练员为吴智勇。经了解,该车已被多次私自转让,直至今年2月,事故教练员钟礼以15800元价格购得此车。
    (五)事故场地:事故场地位于简阳市禾丰镇青杠村5组,面积约3亩,为该村作为晒场的集体土地,距简阳市区约24公里。经了解,去年底,投资人王仕强租用了该场地并进行了硬化,简易设置了少数几个倒车入库和两个侧方停车设施,于今年3月左右开始以30元/车/天的价格招揽了成都蜀顺、栋梁、盛威等驾校的四五台教练车在该场所内开展场内培训活动。该场地未经任何管理部门验收、审批,为非法培训场地,也未配备场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实行人车分流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场内共有3辆教练车,除肇事车外,另两辆为成都栋梁的川AT982学和胜威的川AG488学教练车。
    (六)事故驾校:事故驾校四川省蜀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一级综合类驾校,法人为吴道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郫都区运管所核发,培训范围为A1、A2、A3、B1、B2、C1、C2,学校总校位于郫都区安德镇两路口11组,培训场地面积69亩。另设有5个分校(训练场),分别为:温江(培训场面积58亩)、崇州(110亩)、新津(58亩)、武侯(35亩)、都江堰(75亩)。现有各类教练车315台(温江分校63台)、驾驶操作教练员341人、理论教练员31人。今年以来,共招收学员3910人。
    三、存在问题
    通过调研成都市运管处,郫都区、温江区、简阳市运管所,运管机构对驾培市场的监管均有部署安排,制定有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签订责任书均有资料保存并归档管理。特别是简阳市运管所对辖区内异地招生培训、非法经营等驾培违法行为查处有力,今年已查处30余起(已结案形成卷宗)。但是,本起事故,暴露出行业管理及驾校在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成都市运管处未严格按照两项国标进行行政许可。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两项国标中关于达标验收和跨区分支机构必须独立重新验收许可的要求,成都市运管处于2015年7月下放移交教培许可权,由区县运管机构按确立的主训练场换发许可。由于成都中心城区无教练场地可供,均存在异地设立训练场的问题,五个主城区尚未下放许可权。目前,成都市仅独立30余家驾驶培训机构,尚有200余家未独立,仍存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地和业务地不一致的情况,成都处虽明确由区县运管所按属地原则履行源头监管职责,但因总校与分校高度分散,存在不易协调管理、监管难以有效衔接等问题。按成都市运管处要求,以确立一个主训练场的形式对驾校进行达标验收重新许可。成都市运管处在2015年对蜀顺驾校以成交运发〔2015〕125号文确认郫都区训练场为主训练场,但该场地只具备C1、C2车型的培训资质,郫都运管所暂发了有效期一年的经营许可;2016年又以成交运发〔2016〕26号文同意蜀顺驾校新增A1、A2、A3、B1、B2培训范围,同时将崇州训练场确认为主训练场,郫都运管所据此重新核发蜀顺驾校培训经营范围为综合一类驾校,从事A1、A2、A3、B1、B2、C1、C2培训经营。
    (二)成都市运管机构对招生串报、异地培训等乱象手段不多、监管乏力。成都市运管机构自公安部门实行自主约考、推行“高摄仪”报名,以及交通部门取消教练员资格认定以来,对招生串报、教练员私自招生组训、教练车异地培训等现象研究应对不足,开展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整治效果不好,对教练车缺乏动态监管手段,有等、靠思想。在日常监管中,注重检查训练现场表象多,用驾校管理资料印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少,以致于不能及时发现驾校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倾向性问题。
    (三)驾校主体责任不落实。调研中,蜀顺驾校及温江分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安全意识淡薄,坚持认为与教练车车主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后,安全生产责任就应由承包者负责,发生的事故与驾校关系不大,并直言对教练车及教练员无法实施有效管控。检查发现,蜀顺驾校已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中的14项制度和8项工作规范上墙,但学员档案缺失,安全专题会议记录内容简单粗疏,缺乏针对性,安全生产责任只明确了第一责任人为驾校法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未具体明确到岗位,教练员岗前培训不落实,聘用不进行资质把关,查不到安全培训记录,不按照招生程序招生,不按照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行规范教学,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只看到教练员兼职安全员发放表等问题普遍存在。问询蜀顺驾校法人吴道奎,称不认识肇事“教练员”钟礼,对肇事教练车的动态及执训教练员的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对驾驶该车肇事的学员情况也不了解,并否认为蜀顺驾校招收培训的学员。通过查阅该校教练员档案、教练车和安全管理资料,发现教练员档案建立不全,无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及公安交警的违章查询记录等资料,肇事“教练员”资料与聘用教练员资料不能对应,且该肇事教练车聘用教练员吴智勇和肇事“教练员”钟礼今年以来均未参加过学校组织的安全例会和脱产培训。学校提供的今年2-7月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均未反映排查过该肇事教练车(驾校未全面排查教学车辆,采取抽查方式且比例较低)。据查川AA983号事故教练车3月份以后的车辆技术评定和二级维护资料,出具报告均换为简阳的企业,但驾校无人问津,未从中发现异端。
    (四)对教练车、教练员失管失控。蜀顺驾校及温江分校对教练车采取承包经营后,对车辆动态管理、执教教练员的管控处于长期失管失控状态,以致于教练车多次易主、教练员是否具备教练资格都不知道。检查温江分校时,负责人直言学校每天只管收取管理费,从3月份起就有10余辆车未到过训练场,教练员也未参加过驾校组织的培训。
    (五)学员管理制度不落实。此次事故,反映出蜀顺驾校未与事故学员王惠清及其儿子签署培训合同,未履行学员告知及学籍管理规定。经了解,当前成都驾培市场由于绝大部分实行了教练车承包制,教练员交完管理费后自负盈亏,加之成都市车管所推行“高摄仪”报名系统,学员报名驾校、培训教练车所属驾校、教练员所属驾校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串报现象严重。多数学员与驾校的合同,由教练员与学员签订,学员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符合驾校管理规定。
    (六)未按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系统。调研发现,蜀顺等驾校未落实计时培训系统管理规定,运用系统对教练车和培训学时实施有效管控,原来安装的计时系统基本未使用。部分教练车也未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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