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公告介绍,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为: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发票开具。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公告指出,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两种:一是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二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公告明确,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公告指出,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公告明确,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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